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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临颖窝城镇白坡村12岁学生被学校开除后上吊自杀 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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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 2017/9/26 19:09:17
    心理?人为?你心里难道就没有13数吗?
  • 匿名 2017/9/21 15:17:09
    十二岁开除?谁给的权利?义务教育呢?
  • 匿名 2017/9/21 13:41:21
    社会乱象!
  • 匿名 2017/9/20 22:55:19
    他妈的这就是一个以暴治暴的社会
  • 匿名 2017/9/20 9:27:13
    开除学生是违法行为
  • 匿名 2017/9/20 8:02:17
    小孩性格偏差,老师教育不到位有责任,难道家长就一点责任没有吗?酿成这样的结局原因不会是一方面。
  • 匿名 2017/9/20 7:44:25
    自作孽不可活
  • 匿名 2017/9/19 18:01:01
    现在老师对学生太不公平,特别是差生老师低眼看待,班主任偏见太严重,差生分坐左后排,不管不问。教学素质太差
  • 匿名 2017/9/19 14:28:02
    杀了校长,与班主任所有老师
  • 匿名 2017/9/19 13:13:50
    请老师对学生像对自己的孩子一样,不要存私心,
  • 匿名 2017/9/19 12:38:14
    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 匿名 2017/9/19 12:34:31
    起诉学校老师,校长,学校应付主要责任,告死他们
  • 匿名 2017/9/19 12:28:45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更是明确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 匿名 2017/9/19 11:55:33
    学校无权开除任何学生。九年义务教育是国家定的,难道学校比国家大吗?
  • 匿名 2017/9/19 11:55:33
    学校无权开除任何学生。九年义务教育是国家定的,难道学校比国家大吗?
  • 匿名 2017/9/19 11:49:01
    校长该枪毙
  • 匿名 2017/9/19 10:37:42
    看了视频学生的家长哭得好惨,节哀
  • 匿名 2017/9/19 10:36:29
    强烈要求查明公布开除原因,严惩学校相关人员责任,以慰学生在天之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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