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者网 讯) 7月12日,青岛银保监局发布了6张对青岛银行几个支行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支行、莱西支行、港口支行共被罚款160万元,相关责任人被警告。
处罚信息显示,这几个支行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虚假放贷、挪用经营贷“炒房”等。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支行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为严重违反房地产信贷政策。徐红对此承担责任。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口支行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为发放虚假交易的按揭贷款、向提供虚假材料的客户发放按揭贷款。孙刚对此承担责任。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为用于申请再贷款专用额度的贷款被挪用于购买房产和理财产品。盖波对此承担责任。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青岛银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分别对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支行、莱西支行处罚款人民币40万元,对港口支行处罚款80万元,共计人民币16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徐红、盖波、孙刚处以警告。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2、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3、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5、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6、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2、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