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州县卫生健康局因“调剂”超生孩子事件引起全网关注。
企查查 APP 显示,2019 年,全州县卫健局还曾对该县未婚生育女子胡某琼征收社会抚养费约 9.3 万元,胡某琼不服该征收费用曾起诉至全州县人民法院,最终该女子败诉,目前已成为被执行人,执行金额为 93993 元,申请人为全州县卫生健康局。
女子未婚生育被全州卫健局罚9万这事曝光之后,舆论场又是一片骂声。
有人说:“第一次听说未婚生育还要被罚这么多钱呢,罚款的依据在哪里?征收社会抚养费,难道那个女的自己养不起吗?管过民生吗?你知道10万对一个家庭有多么不容易赚到吗?你这是把别人往死里逼啊。只为了自己赚钱,不管别人死活,滥用权力。”
问题来了,女子未婚生育被全州卫健局罚9万,真的没有法律依据吗?
我查询了一下,在我国,未婚生育的,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罚款等法律处罚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不过,我查询了今年3月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发现违法生育的相关规定已经没了。
但这个事情,毕竟是发生在三年前,那个时候,当地相关部门和法院,按照相关规定,罚这位女士9万块,至少在法理层面,是无可厚非的。
所以说,此事并非没有法律依据。
但是,在遵循法理的同时,也应该在法理的范畴内,去尽可能兼顾人情。让法律,更有人情味。
就拿此事来说,这个女子是农村户口,按照当时的相关规定,具体罚款,可以是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来征收社会抚养费,也可以是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最后,相关部门和法院,决定的是,以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来征收社会抚养费。这样的结果,确实合法。
但出于该女子家庭的具体情况,比如生计困难,抚养孩子困难等,现在又因为还不起钱,被限制高消费。能不能在法理许可的范围内,通融一下?比如,是不是可以以当地上一年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再加上,目前的社会背景是放开生育,在这种大背景下,以当地上一年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就有了进一步的社会情理支撑。
这样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人情,对于当地相关部门和法院来说,也并不难做到。
遵循法理,也要兼顾人情,可能是当地卫健部门以及相关法院,需要补上的一课了。
法律的本质,是要为人而服务的,不要过于死板,有时候合理变通一下,有人情味一点,法律会赢得更多人尊重的。
还有,对于这个特殊案例,当地保护妇女权益和儿童权益的相关单位,是不是也该出手了?能帮一点就帮一点,能关爱一些就关爱一些。不要让这9万块钱,压塌了这个母亲,毁了这个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