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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副书记酒驾致4死被判7年 受害人家属称无法接受

日期:2021年02月03日 13:37 来源:沸点视频 澎湃新闻 作者:佚名


据@沸点视频 2月2日消息,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原政法委副书记潘某国酒驾致4死3伤案一审宣判。主犯潘某国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赔偿270万余元,顶包者闫某华被以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承担相应赔偿,另一被告杨某新承担相应赔偿。

对于此判决结果,受害者家属表示无法接受,将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抗诉,并对民事部分进行上诉。

2020年4月4日7时25分许,潘卫国驾驶的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内蒙古省道210线由南向北行驶至529公里+200米处时,遇杨某新驾驶的华泰特拉卡牌小型越野客车在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停车。杨某新开启左前车门时,潘卫国向左躲避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赵某启(51岁)驾驶的比亚迪轿车相撞,之后又与华泰特拉卡牌越野车及下车的杨某新相撞。

事故造成比亚迪车驾驶人赵某启、乘车人赵某山(52岁)、赵某飞(45岁)当场身亡,赵某海(54岁)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交警认定,潘卫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遇前方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开启左前车门时,采取措施不当超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杨某新驾驶的机动车发生故障,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形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潘卫国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新负次要责任。

据“赤峰发布”微信公号披露,在公安机关调查初始阶段,闫中华称自己为驾驶员,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肇事车辆驾驶员为潘卫国,闫中华系冒名顶替。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潘卫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13mg/100ml,属饮酒后驾车。

2020年4月5日,潘卫国被敖汉旗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6日,经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批准,敖汉旗公安局对潘卫国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执行逮捕。4月30日,敖汉旗公安局将潘卫国以涉嫌交通肇事罪、闫中华涉嫌包庇罪移送至敖汉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1年2月2日,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潘卫国、闫中华交通肇事罪、包庇罪一案判决结果。

据澎湃新闻2月3日报道,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422刑初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3日晚,潘卫国与他人在敖汉旗某大酒店饮酒。次日一早,潘卫国驾驶汽车接上其同学闫中华后,沿内蒙古省道210线由南向北行驶。后在行驶途中发生车祸,为逃避法律追究,潘卫国隐瞒自己驾车发生事故的事实;为使潘卫国不受法律追究,闫中华向民警作虚假证明,谎称是其驾驶汽车发生事故。

一审判决书还披露了事故发生后的部分细节:敖汉旗公安局交警大队20200404交通肇事案调查初始阶段情况说明证实,事故报警时间为当日7时29分。民警执法记录仪显示当日8时14分,潘卫国在事故现场活动自如。8时19分,潘卫国到达当地卫生院,10时24分离开卫生院前往敖汉旗仁爱医院。当日21时3分,民警前往病房对潘卫国进行询问,潘卫国承认其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期间潘卫国未报警,未拨打120急救电话。

敖汉旗政府副区长、公安局局长腾海魁的证言显示:当日7时30分左右,潘卫国给他打电话说其撞车了。腾海魁问是否有人员伤亡,潘卫国说两个人在地上趴着,这事不怨他,是对方撞的他。腾海魁问潘卫国是否受伤,潘卫国说没受伤。腾海魁问潘卫国是否报警,潘卫国说其他人可能打电话报警了。腾海魁让潘卫国抓紧抢救伤员,就挂了电话。在电话中,潘卫国还说一开始是他开的车,后来是他同学(注:指闫中华)开的车。

对于顶包一事,闫中华供述称:“因为潘卫国有公职,我就和潘卫国说我顶替,你就说是我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了,潘卫国没有说话就点头了。顶替潘卫国驾车这事,我和潘卫国没有商量。”

潘卫国不仅隐瞒自己酒后驾车的情况,还试图让车祸现场的另一名当事人杨某新作伪证。杨某新的证言显示:事故发生后,一名短发男子(注:指潘卫国)对他说:“交警找你做笔录时,你就说是那辆红车(注:指4死者驾乘车辆)越线和他车相撞的。”

一审判决书显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认为,潘卫国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4人死亡、1人重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潘卫国未拨打报警电话和120救助电话,并让杨书新在办案人员询问时说红色小型轿车越过中心线与其车辆发生碰撞,乘坐车辆离开现场后向公安机关隐瞒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闫中华明知潘卫国驾车发生重大事故,仍然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犯罪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采纳。​

潘卫国、闫中华及辩护人提出,两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潘卫国被办案民警从医院带至公安机关归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闫中华最初接受询问时未如实供述,经传唤到案,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被害人家属提出的潘卫国构成因逃逸行为致被害人赵某海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问题,公诉机关未指控被告人潘卫国构成因逃逸致被害人赵某海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相关证据证实,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让被害人赵某海乘坐派出所的车辆将其送往医院救治。被害人赵某海因伤势的原因拒绝民警的要求,等待救护车送其到医院救治。潘卫国在事故发生后未拨打救助、报警电话,而是与闫中华乘坐黄羊连镇派出所的警车离开现场去黄羊洼中心卫生院,派出所民警留在现场。上述事实,不能认定赵某海的死亡结果与潘卫国的逃逸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亦不属于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认为,潘卫国遇前方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开启左前车门时,采取措施不当,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过错严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并非紧急避险行为。

综上,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判决:潘卫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赔偿受害者家属共计270万余元;闫中华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对于该判决提到的“不能认定赵某海的死亡结果与潘卫国的逃逸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赵某海的儿子赵先生无法认同,他坚持认为,其父是属于未及时得到救治死亡的。

赵先生说,家属将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抗诉,并对民事部分进行上诉。

【综合:@沸点视频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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