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杨志国,男,保定市高新区贤台乡中南韩村人,保定市人大代表。我在这里实名举报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朝阳分局局长马永乐。马永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朝阳分局局长期间,滥用其手中的国家权力,随意践踏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一己之私利进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行为,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公正性。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以及马永乐违法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对此我有义务行使我的监督权。现将马永乐违法犯罪的事实作如下陈述,希望能够引起党政机关领导重视,早日将马永乐这个害群之马绳之于法,还本人以及其他受害者一个公道。
事实一:2013年8月,马永乐身为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朝阳分局局长,擅自利用其职务便利,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有关机关授权的情况下,非法对我本人和家人进行非法监听,严重侵犯了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的权利。非经法律授权,不得对公民进行监听监视。马永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擅自利用职务的便利,随意对他人的通信自由及通信秘密进行侵犯,已然触犯我国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
事实二:2013年10月,马永乐以保定市高新区贤台乡中南韩村一名老党员的身份,随意捏造子虚乌有诋毁我名誉的事实,并以匿名方式对我进行虚假举报。马永乐以虚假的举报信为由,找到时任保定市政法委书记xx,并成立专案组。在随后的专案组调查过程中,马永乐污蔑于我的各种捏造事实不攻自破,其污蔑行为严重影响本人的正常生活和社会名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马永乐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凭空捏造有损我名誉的谣言,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
事实三:2014年2月,马永乐指使其下属在保定市电谷国际酒店非法调取我和他人在酒店过道的监控视频,再次以保定市高新区贤台乡中南韩村老党员的名义将监控视频寄于河北省省纪委,要求省纪委对我进行调查。然而,马永乐的举报完全是子虚乌有,省纪委深知其供述不可采信,并未对我进行任何询问调查。马永乐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形下,擅自对我进行监视,严重侵犯我的行动自由及隐私权,对我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险。
事实四:2013年5月,马永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肆无忌惮地给我打电话,要求我为他准备三十万元,否则继续找我的麻烦。我深知其作为公安局长,位高权重,心狠手辣,本着花钱免灾的想法,经过几轮讨价还价,最后将金额确定为二十万元。在确定最后金额之后,我分两次将现金二十万元钱交予马永乐。第一次,在保定市浪味鲜饭店门口,我亲自将10万现金放入马永乐车中。第二次,马永乐要求我将剩下的十万元钱交予公安局,我亲自将10万现金交予马永乐指定的公安干警。对于这二十万现金的收款,马永乐自始至终并未出具任何收据。马永乐行为性质极其恶劣,以不找麻烦为由,对我进行索贿,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385条受贿罪。
事实五:自2009年至2013年底,每年过年过节马永乐就要求我去拜访孝敬他,要求我给他送钱。在此期间,每次我都被迫将3到5万不等的卡或现金送到其办公室,累积被索贿的金额有二十万之多。马永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以过年过节为名,行敛财受贿之实,严重败坏警队形象,其行为已经构成我国刑法第385条受贿罪。
以上内容完全是我和我家人受到马永乐迫害的真实的事件,除此之外,我还在网上了解和搜集到关于马永乐违法犯罪的事实,现同时将其提供给相关机关,希望相关领导能够予以查清。新闻频道
原标题:人大代表杨志国举报公安分局局长马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