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跳楼女生日记截图
现实和小说一样荒诞。
在小说《他的国》中,站在楼顶的左小龙本来不想自杀,但下面的人不乐意了,冲着他大声喊:“跳下来,赶紧跳啊,咱们都看了一个小时了,脖子都酸了,肚子都饿了,你玩我们呢。”周边的人表示赞同,渐渐形成共识,“如果不跳,那就是孬种了,这么多人看着呢。”
于是,左小龙生生被狂热的人群“催跳”了。
最近在甘肃省庆阳市,也发生了这么一件事。因曾被班主任猥亵患上抑郁症的女孩李某,爬上了当地百货大楼8楼准备轻生,消防官兵接警后立马赶去营救。然而,楼上消防官兵百般劝阻,楼下亢奋的围观人群却已经按捺不住,有怂恿的、有喝彩的、有鼓掌的,“怎么还不跳?”“把驴都熊栽倒了”……
类似的言论同时出现在网络上,“为了等你跳下来,我在顶楼晒了一个小时太阳”“骚年,一跳解千愁”……
很不幸,女孩子最终跳了下去。
性侵
在整件悲剧中,性侵,是无法回避的字眼。
根据李某的描述,两年前2016年9月5日,当时正在庆阳六中读高三的李某,因为胃疼回到公寓休息。晚上8点左右,班主任吴某进入房间,以探病为由亲吻、搂抱、抚摸李某,“还想撕掉衣服”,后因另一位老师进入而停止。
事发后,原本开朗的李某出现了抑郁症的情况,后被北京安定医院确诊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她曾多次尝试自杀,并不断反问自己,“明明该像鲜花一样美好的年龄,我却不知道为什么要活着”。两年来,李某深受抑郁症的困扰。
当事人班主任吴某,在被行政拘留十日后,2018年3月,庆阳市西峰区检察院认定,吴某在该起强制猥亵案中“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吴某不起诉。2018年,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这一不起诉的决定。
庆阳市教育局一位工作人员曾向媒体披露,教育局曾对吴某厚猥亵李某奕的事情做出过调查处理,对吴某厚做出了行政降级的处分,对庆阳六中的相关领导作出了纪律处理,并且协调当事人吴某对受害人做出经济赔偿。
但是,死者的父亲表示,对教育部门给予吴某的处分,并不知情,也不可能签那个“屈辱的赔偿协议”。
案件的这一部分如何后续进行,相信人们还会继续关注,尤其是在类似事件并非偶然的情况下。但这次引发人们更多激愤的,还有另一些人。
围观
在近代中国,“围观”是一个微妙的词汇。上学时大家都学过,在鲁迅笔下,围观代表那个时代中国人麻木不仁的形象,他们“冷漠”地围观,“颈项都伸得很长,仿佛许多鸭,被无形的手捏住了的,向上提着”,他们不知道生命的价值,有人被杀,他们只想着去吃人血馒头。
在互联网的语境下,围观又成为公民参与监督的一种积极力量。在许多影响性案件中,网民的围观、民意的表达、观点的传播、动员的形成,不仅直接推动着许多事件的最终解决,还隐约萌生出某种公共参与精神。
可惜,美好的愿望在现实中被摔得粉碎。如岛叔此前在《无人出手相救》中写到的,“路人(冷漠)的集体表现可以有一万种解释,但漠视一个原本可以被挽救的生命在围观中逐渐陨落,却是无论如何不能原谅的事情。”
然而,这次事件中的围观起哄、煽动怂恿、幸灾乐祸又算什么呢?
现场,有人高声催促李某“快跳”,有人在朋友圈直播,还有人直接打开了手机中的直播软件,随时准备记录下这纵身一跃的瞬间。配发的图片上赫然写着“1、2、3、跳!”……
“一秒钟能解决的事情,在这耽误了这么久还不跳”,现场围观群众的一句抱怨,把一切都拉回了百年前的原点。
拘留
没有一滴雨水会认为自己造成了洪灾,也没有一片雪花认为自己对雪崩负有责任。
是这样么?显然不是。目前,警方已经抓获多名涉嫌在网络或现场起哄人员,将处以行政拘留,并称如有举报都会调查并依法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其中,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是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之一。
2013年,为了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最高法、最高检又配套出台《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逝者已去,我们无法考察这些“起哄闹事”“寻求刺激”“无事生非”的行为,是否与李某最后的自杀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他们是“故意杀人”,还是“间接杀人”。
但现在,他们不是看热闹不怕事大的“吃瓜群众”,而是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
起点
孟子是讲“性善”的大师。他说,看到小孩将要落到井里,大家都会有想要去救一把。这不是因为认识小孩的父母,不是要在同乡朋友之间取得名声,也不是因为讨厌小孩落井时的哭声,而是很自然而然的行为。这就叫“恻隐之心”。
孟子接着说,恻隐之心是“仁之端”;没有恻隐之心,“非人也”。
今天来讲孔孟,岛叔知道自己迂腐。事实上,不救人,在法律和现实中都可以理解,毕竟,出手相救是一种最优的道德状态。
但同样,顺延这样的逻辑,不作恶,不添乱,是常理常情常识,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底线原则。你可以不帮忙,可以让专业的人去做专业的事,但是请不要作恶。这应该是我们社会的底线和共识。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情况出现?恐怕,以往的“结果教育”是不够的。作为一个成年人,“选择行为、承担后果”是基本的逻辑。如果一种行为常常没有相应的“结果”去教育,无论这是因为执法不严、立法不严或者是和稀泥、被包庇,最终都会导致相应的行为人不以为然,不觉得过分。
这种现象在现实中有许多体现。说小点,比如熊孩子之所以“熊”,是因为没有相应的后果给他以教育;说大点,袭警的、妨碍公务的、老赖的,也经常是以为“法不责众”、“不觉得是个事儿”而导致了触碰禁区。
从这个意义上讲,那些起哄的、叫好的、看热闹不嫌事儿大的,可能是因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后果”,也可能是因为以往有类似的行为没有受到惩罚。就像过去很多次我们看到的,血色终会淡去,“街市依旧太平”。
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或许很快,大家就记不起那个跳楼的女孩,也会淡忘那些丑恶的围观嘴脸;但庆阳警方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却有着重要的起点意义。
毕竟,当一个普通女孩的自杀成为公共事件时,它所带来的讨论,以及相关法律的实施,无疑具有风向标意义,关乎未来对类似事件的处理。
道德指责容易让人产生优越感,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让问题的讨论失去焦点。我国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普通公民“见危必助、见难必救”的法定义务。很多时候,“见死不救”的惩治对象,只是负有特定救助义务的特殊主体,“救死扶伤”也只是被当成一种高尚道德予以宣传和褒扬。
但此次事件中,通过警方的决定我们看到,围观过程中起哄闹事、无事生非、作恶添乱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在网上发布类似言论,如果造成公共空间秩序紊乱,可以综合相关行为的影响范围与程度等因素,同样按照寻衅滋事罪施以行政拘留。
女孩跳下后,现场哭得最伤心的正是努力救她的消防战士。他们到最后都没有放弃救援。事发当地无法高空下坠,消防员是冒着生命危险从窗户翻出去施救的。报道称,事发后最自责的也是消防员,其中一名战士刚结婚,因没能救下女孩陷入自责,甚至不让妻子靠近,目前仍在接受心理疏导。
感谢这些战士,在让人悲哀和愤怒的新闻背后,是你们让我们看到了人性的可贵和职责的伟大。
(原标题:不要让“人血馒头”的悲剧在21世纪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