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李强(右) 视觉中国 资料图
案件回顾
2016年1月15日凌晨4时许,陕西应急救援总队特勤支队队长聂李强在西安市高新区甘家寨西区东门外等候女友时,发现俩女孩乘出租车回家,遂起性侵之念。聂李强从自己车内取出一把榔头,尾随二人至甘家寨东三排12号楼5单元门前,持榔头连续猛击俩女孩头部,致二人受伤倒地。其中一女子倒地挣扎中,聂李强拽掉其裤子进行猥亵。随后,聂李强逃离现场。
事发后,俩女孩被送往高新医院进行抢救,两人是一对姐妹,陕西彬县人,姐姐16周岁,妹妹14周岁。2016年1月25日,姐姐抢救无效死亡,妹妹一度昏迷不醒。经法医鉴定,姐姐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妹妹属重伤二级,伤残程度八级。
2018年1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聂李强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此前,聂李强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庭审中的聂李强。 华商报图
残害“姐妹花”凶手死刑改判死缓,判轻了吗?
这个世上,总有一些让人不可理喻,也无法直面的悲剧。就因为一时邪念,一个以救援他人为己任的人,将魔爪伸向了一对无辜姐妹,也给受害人及其亲属带来无尽悲伤与困顿。
2016年1月的一个深夜,陕西应急救援总队特勤支队队长聂李强手持铁锤行凶,造成路过回家的两姐妹死伤。2018年1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聂李强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此前,聂李强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这个案例和判决曝光后,很快在网上掀起热议。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凶手如此穷凶极恶、罪大恶极,造成姐妹一人死亡,一人伤残8级,还有猥亵的罪行,一审都判处了死刑,为何二审竟然改判死缓?如果杀人者都可以不死,还有什么罪行能够判处死刑?这样亲痛仇快的司法判决,又如何体现公平正义?
但是,不为人们关注的是,凶手聂立强还有自首的“从宽”情节。尽管在行凶之后并未马上投案,但是案发5天后的晚上,还是到派出所投案。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尽管对自首的“从宽”处理,在《刑法》中明确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但法定“从宽”的精神,仍应当在司法审判中得到体现。从之前的司法判例看,不乏因为自首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免于一死的情况。如果对于自首的法定情节不予理会,由此释放出的不良讯号,无从引导更多犯罪分子主动投案,更会戕害司法的公正性、法治的权威性。
其实,除了自首外,聂李强及其家人的主动赔偿,也是二审获得改判的重要缘由。当然,被害人及其亲属,可以采取不接受这笔90万的赔偿、不予谅解的态度,但在现实中,这种毅然决然,并不是一种理性的做法。
具体到姐妹花的家庭,女儿死伤造成的医院抢救费、丧葬费等,对于一个农村家庭而言,可谓不能承受之重。接受凶手家庭的主动赔偿,也是无奈之举。而对于凶手及其家庭,也只有司法审判留下一线生机,才有更高的积极性,尽可能地对被害人支付赔偿。恰是这种司法判决“折扣”,平复着撕裂的社会关系,体现了某种合理性。
当然,凶手及其家庭的主动赔偿,对终审判决的影响,也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一定比例的基准刑。就此案而言,虽然并不在《指导意见》所列罪名之列,但从司法实践看,也属于法庭酌定的情节,客观上会影响法官的裁判行为。
死缓改判的做出,从传统理念看是“轻判”了。但还应当看到的是,随着我国立法与世界潮流接轨,人身自由刑和生命刑的距离早已拉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至少需要服满二十年的徒刑。对于限制减刑的聂李强,虽然不必立即执行,但付出的自由代价,同样不菲。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价值,也是最起码的需求。如何实现公平正义,必须通过法治的方式,而非舆论之审判——那样无异于“饮鸩止渴”。
当然,终审判决的做出,也不是正义的终点。面对姐妹花那样的受害者及其家庭,如何给予及时有力的司法救助,是立法和司法实践需要努力的方向。
原标题:性侵并残害“姐妹花”的凶手死刑改判死缓,判轻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