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1世纪,安乐死立法在荷兰等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在英国至今没有“合法化”。据悉,英国一项协助自杀法案《福尔克纳法案》将在11月英国议会复会后将进入委员会审议阶段。近日,英国《每日邮报》报道称,最新的官方数据显示,荷兰选择安乐死的精神病患者在一年中增加了两倍。有专家称,荷兰安乐死的人数逐年上升和执行安乐死的标准扩大表明,安乐死合法化只会导致安乐死形势失控,并呼吁英国不要步其后尘。安乐死病人的标准外溢(如痴呆和精神崩溃患者)问题在英国已经引发不少担忧。
英国《每日邮报》10月3日报道,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合法的国家,最新的官方数据显示,荷兰选择安乐死的精神病患者在一年中增加了两倍。2013年,荷兰共有42人因“严重精神问题”被执行注射死,而2012年和2011年分别只有14人和13人。数据还显示,去年荷兰安乐死的总人数激增15%,从2012年的4188例上升到2013年的4829人。
7年里,荷兰安乐死的人数暴增151%,已占到荷兰人口死亡总数的3%。其中,绝大多数人(约3600人)是癌症患者,但也有97例安乐死是痴呆症患者。这里还不包括“临终镇静”(给患者服用镇静剂和麻醉剂)的情况。研究表明,如果将终端镇静考虑在内,荷兰安乐死的人数将占到总死亡人数的12.3%。
对此,有专家称,荷兰安乐死的人数逐年上升和执行安乐死的标准扩大表明,安乐死合法化只会导致安乐死形势失控。英国基督教医学协会的彼得•桑德斯称,“安乐死在荷兰已经失控。我们所看到的荷兰的情况是‘增量扩张’,即安乐死人数稳步增加,涉安乐死的病患范围逐步扩大。”桑德斯说。
他说,美国的俄勒冈州、瑞士和比利时的情形与荷兰相似,协助自杀和安乐死的人数在上升。“教训是清晰的。一旦放松对安乐死或协助自杀的法律管制,情况就会不断恶化。在继续讨论《福尔克纳法案》时应吸取这些教训。”《福尔克纳法案》是英国福尔克纳勋爵提出的协助自杀法案,该法案7月份接受了二读,议会复会后将于11月进入委员会审议阶段。支持法案的“有尊严的死亡”(Dignity in Dying)组织坚称该法案系基于美国的协助自杀模式,并表示美国模式安全实施了17年,死者从未超出绝症条件的范围。
荷兰在6年内安乐死死亡人数猛增
不过,欧洲监察人员西奥•布尔(Theo Boer)今年夏天在议会坚决反对:“不能允许安乐死。”他说,他目睹了2007年他的祖国荷兰安乐死人数的“爆炸性增长”,更预计今年更将达到创纪录的6000人,而2006年这一数字还只有1923人。此外,他还对安乐死病人的标准外溢(如痴呆和精神崩溃患者)深感担忧。
布尔此前在今年7月份接受《每日邮报》采访时表示:“一旦‘瓶中妖怪’被放了出来,就很难再把它收回去了。”,他认为安乐死合法化使这一本该是最后手段的措施在荷兰变成了一般性医疗程序。他说,安乐死现在在荷兰已变得非常流行,“其正成为癌症病人治疗过程中的一项内定模式”。
根据最新数据,在比利时,允许安乐死合法化的医生平均每天以安乐死方式“杀死”5个人,仅2013年就飙升27%。安乐死的条件一般是病人遭受着躯体上的极端痛苦,但现在却越来越多被解释为精神上的痛苦。例如,一名布鲁塞尔男子上周描述了自己如何安排年过八旬的父母安乐死的过程,而他的父母希望死亡的原因是害怕孤独。还有一位80岁的荷兰妇女只是因为不想住在护养院而选择了安乐死。
背景资料:世界上哪些国家允许安乐死?
安乐死到底是痛苦的解脱,还是人伦的漏洞?不妨先了解下世界上允许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都有哪些。
荷兰:世界上第一个给安乐死立法的国家
荷兰议会于2001年11月29日通过安乐死法令,并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安乐死从此在荷兰结束了近30年的“不合法”历史,开始拥有“合法身份”,荷兰由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给安乐死立法的国家。
安乐死虽然在荷兰得以合法化,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安乐死请求都会获得批准。对于安乐死,荷兰的法律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由患者本人“深思熟虑”后提出实施安乐死申请。
2、确认患者病情根本无望好转且病人在经受病魔“令人无法忍受”的折磨。
3、向患者如实通报其病情及以后的发展情况。
4、与患者协商并得出结论,认为安乐死是唯一的解脱办法。
5、一直看护患者的医生就上述4条写出书面意见。
6、征得另一位“独立”医生的支持。
7、对病人实施规定的安乐死程序。 荷兰规定,所有上述条件仅是对成年患者而言,对未成年的患者,需要有附加条件:16到18岁的未成年患者可以在同家长商讨后一同作出决定。而12至16岁的青少年,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作出决定。
比利时:世界上第二个给安乐死立法的国家
比利时议会众议院于2002年5月16日通过一项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行安乐死,从而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按照该法案,实施安乐死的前提是病人的病情已经无法挽回,他们遭受着“持续的和难以忍受的生理和心理痛苦”。实施安乐死的要求必须是由“成年和意识正常”的病人在没有外界压力的情况下经过深思熟虑后自己提出来的。法案同时规定,病人有权选择使用止痛药进行治疗,以免贫困或无依无靠的病人因为无力负担治疗费用而寻死。
澳大利亚:安乐死曾经合法,但又被推翻
1995年6月16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法”,批准实行符合特定条件的安乐死。尽管遭到当地医学会的反对,这项法律还是在1996年7月1日正式生效。从北部地方开始,类似法案被传播到其他省份。不过9个月后,澳大利亚参议院宣布废除“安乐死法”, 安乐死在澳大利亚重新成为非法行为。
瑞士:安乐死在个别城市合法
瑞士禁止积极、直接的安乐死。不过,2000年10月26日,瑞士苏黎世市政府通过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允许为养老院中选择以“安乐死”方式自行结束生命的老人提供协助。这一规定本身所涉及的只是苏黎世的23家养老院。
美国:联邦政府不完全认同安乐死,但部分州认同
1999年10月27日,美国众议院通过法例,授权药物管制的执法人员严厉打击有目的地使用受联邦政府管制的麻醉药以帮助病人死亡的医生。但2006年1月17日,联邦最高法院以6对3票裁决,支持俄勒冈州1994年通过的准许医生协助自杀的州法。
2002年2月下旬,夏威夷州众议院允许神志清醒的晚期病人要求医生开具处方,口服致命药剂死亡,但禁止使用注射或其他在他人帮助下完成的安乐死。
英法等国:安乐死至今尚不合法
乐死在英国至今没有“合法化”,导致英国病人不得不出国“求死”。一个总部设在瑞士、名为“尊严”(Dignitas)的组织曾帮助22名英国公民实施安乐死。
安乐死在法国也尚未合法,但2005年4月12日通过新法,对生命终期问题作出定夺,拒绝了安乐死的立法但制订“放任死亡权”,允许停止治疗或拒绝停止治疗或者拒绝锲而不舍的顽固治疗。法案给“任由死亡”的权利开了路,但“不是以主动的方式,例如做致死注射造成死亡”。
中国:至今尚未为之立法
2003年7月22日媒体报道称,广东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在会办本省政协委员该提案时指出,立法实行“安乐死”有违宪法。有关负责人说:“不管实行‘安乐死’是自愿与否,实际上是对生存权的剥夺,而生存权是宪法直接保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