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标题

背景:
阅读详情

《我不是潘金莲》嘲讽了现实版潘金莲?法院判驳回起诉

日期:2017年04月20日 14:59 来源:新京报即时新闻 作者:刘洋

新京报快讯 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中因称“潘金莲是不正经的女人”,得罪了广东一名真实姓名为潘金莲的女子。其以名誉被侵犯为由,将冯小刚、刘震云、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等9被告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权、道歉、恢复名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新京报记者今日获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只是和小说人物同名,与电影并无利害关系,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潘金莲是一名出生于1957年广东女子。其诉称,根据中华书局出版的《清河县志》记载,潘金莲是贝州潘知州的千金小姐,大家闺秀、贤妻良母,而被告二刘震云故意歪曲历史事实,写作的《我不是潘金莲》一书将“潘金莲”丑化成“不正经的女人”的代名词,书由被告三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被告四北京长江新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被告一冯小刚以导演身份改编拍摄电影。

原告称,电影出品人为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电影直接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使原告在精神上遭受到严重伤害,该电影的出品、预告、宣传及上映,使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大范围扩散,给原告及其家人、家族名誉上造成重大损害,社会评价严重受损,不但原告精神上极其压抑、苦闷,其家人及潘氏家族整体社会评价急剧降低,随处可听到对原告及潘氏家族的冷嘲热讽。

此前的庭审中,被告认为,侵犯原告名誉权无事实、法律依据。“其(原告)认为电影对其名誉损害是主观臆想,甚至有些滑稽。”

经审理,法院认为,《我不是潘金莲》改编自同名小说,所述潘金莲是《水浒传》中塑造的人物形象,无相应信息可以反映出原告的身份信息或生活情节,侵权台词也是《水浒传》中的潘金莲,并非特指原告潘金莲,亦未泛指叫潘金莲的女性,因此驳回原告起诉。


本文地址:https://www.24qq.cc/n21470c62.aspx,转载请注明24FA出处。
| |
评论: 《我不是潘金莲》嘲讽了现实版潘金莲?法院判驳回起诉 - 网民评论 全部评论 0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周热门
    • 今日热门

    首页 焦点(3577) 热点(2616) 新闻(13083) 国际(5162) 娱乐(4433) 视频(131) 综艺(1809) 影视(3398) 音乐(2082) 民生(3659) 行业(273) 财经(1614) 股票(363) 时装(9) 商机(19) 女性(415) 男士(75) 美容(44) 时尚(29) 珠宝(40) 饰品(28) 品牌(12) 保健(59) 健康(270) 养生(104) 医学(354) 母婴(113) 亲子(56) 旅游(398) 购物(11) 美食(59) 创业(89) 社会(9793) 观点(1016) 房产(1097) 汽车(282) 家居(21) 安防(40) 环保(57) 科技(622) 展会(4) 数码(208) 足球(222) 体育(1067) 教育(1366) 高校(1636) 法制(2175) 军事(550) 游戏(257) 小说(508) 美女(18942) 欧美(32) 运营(18) 网络(404) 读书(294) 励志(178) 灵异(52) 奇闻(159) 趣闻(179) 历史(364) 人物(92) 星相(383) 艺术(46) 两性(320) 情感(152) 文学(300) 武林(261) 道教(62) 佛教(147) 广州(134) 地区(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