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观察者网 唐晓甫】1月2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开《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拉开了江西财政体制改革序幕。
这也使得江西成为继广东、贵州后第三个相应国务院“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号召并做出具体安排的省份。
相比较而言,江西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的省级比例为30%,贵州的省级比例则在20-23%之间,而广东的省级比例则继续维持50%
另外,为了减轻基层财政负担,江西财政改革方案还着重强调了要强化省级部分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包括强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对国家统一出台的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政策,省级对市县编制内义务教育教师调资所需支出全额补助。
广东、贵州、江西三省财税改革有何特点?
现有的三省改革方案都顺应了国务院提出的要求,并体现了当地经济发展结构性特点。
最早提出相关方案的广东省,对税收分配做了以下规定:
坚持以共享税为主体的收入划分制度,维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省与市县‘五五’分享。
继续将原规定的电力、铁路、通讯、烟草等领域相关税收作为省级固定收入。
将中央分配我省的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税收划为省级固定收入。
随省级固定收入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由省级全额分享。
同时继续将税基较为稳定、地域属性明显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收收入作为市县级收入。
针对市县之间税收共享比例,广东省并没有做出硬性规定,而是提出:“探索推进同一市县不同领域的财政支出责任分担比例统一。”
贵州在相关规定中则表示,除省级固定收入外,主体税种省、市、县三级执行规范统一的收入分享比例:
1.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省、市、县三级按“23:19:58”比例分享。
2.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煤炭资源税及其他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环境保护税,省、市、县三级按“20:20:60”比例分享。
3.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市、县两级按“20:80”比例分享。未列举的其他共享收入按照既定政策执行。对非税收入采取总额分成、分类分成、增量分成等分享方式,逐步加以规范。
江西的方案与广东类似,只规定了省与市县之间的分配比例:
省与市县按照3∶7比例分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和环境保护税;铁路运输企业税费收入由省与设区市按照3∶7比例分享,70%部分按照铁路里程覆盖率、客运量、站点数、常住人口和国内生产总值在设区市之间分配。
其他地方税收归属市县。
今后中央新下划以及新开征的税种地方所得部分,省与市县原则上均按3∶7比例分享。
完善省以下增值税留抵退税退库和分担机制。
稳步推进省与市县共享的非税收入实行分级入库,适时研究推出省与市县非税收入划分方式改革。
针对市县的税收分享机制,江西方案表示:“税收收入应在设区市本级与所辖县区之间进行明确划分,对主体税种逐步实行按比例分享。”
针对于广东省省级财政长期以来税收分享比例偏高的问题上,中国人民大学财税研究所所长、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马光荣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分析道:“不同省份省内经济发展差异”会产生“省本级集聚财力的需求多寡。比如,广东省内经济差距非常大,在这种情况下,广东省级财政需要集中各市财力,然后进行转移支付。”
为什么要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
财政体制改革是我国为了适应时代发展需求,对于财政体制进行的顺应时代的调整。
根据东吴证券宏观陶川团队的研究,新中国建立以来,与税收直接相关的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简称财税改革)可以分为五个阶段,分别是:1949-1978年,计划经济时期的“摸索”,1979-1993年,地方事权包干制推进,中央政府分权放利;1993-2003年,国家开启分税制改革;2004-2011,加强转移支付和土地财政,改善分税制;2012至今,建立健全现代财税体制,探索央地事权和财权在新时代的平衡点。
此轮财政改革的背景是国务院在2022年发布的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在该文件中国务院强调了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省以下财政体制是政府间财政关系制度的组成部分,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财税体制,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作用。”
文件还指出,现阶段“省以下财政体制还存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收入划分不够规范、有的转移支付定位不清、一些地方‘三保’压力较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有待提升等问题。”
粤开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罗志恒在其文章中表示,由于省级政府上收财力、下移支出责任,导致区县风险越来越高,区县政府近乎无限责任,越到基层,活力越下降。2022年底,地方政府显性债务中50%在区县、隐性债务中有三分之一在区县。
这份文件提出正值前期疫情以及退税政策影响地方财政收入,以及土地收入下滑严重,产业转型亟待跟进时期。财权和事权不对等导致当前地方财政收支矛盾比以往更加突出,地级市和县级财政整体收入形势不乐观。
根据国务院意见,本轮改革中,税基流动性强、区域间分布不均、年度间收入波动较大的税收收入将作为省级收入或由省级分享较高比例;将税基较为稳定、地域属性明显的税收收入作为市县级收入或由市县级分享较高比例。对金融、电力、石油、铁路、高速公路等领域税费收入,可作为省级收入,也可在相关市县间合理分配。除按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外,逐步减少直至取消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政府间收入的做法。
通过规范收入分享方式,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格落实退税减税降费政策,在明确各级财政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的前提下,省级财政可以综合各方面因素,以确定省级收入分享比例。原则上因规范财政体制集中的收入增量,应主要用于对下级特别是县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这将显著加强省级财政对于省内的调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