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3日上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05”放火案罪犯马永平依法执行死刑。执行前,马永平与其近亲属进行了会见。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马永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马永平不服提出上诉。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永平在正常行驶中的公交车上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马永平事先预谋、准备,携带汽油,在群众日常乘坐、人员密集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放火作案,致18人死亡,32人不同程度受伤,公交车被焚毁,其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本案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被告人马永平的死刑裁判依法予以核准。